有關積極輔導所轄「營建事業」依法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事宜案
- 標籤:
- 瀏覽人次:1596
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
發文日期 | 2010-08-26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099125601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0-08-30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092號 |
有關積極輔導所轄「營建事業」依法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事宜案(如附件),請轉知 貴會會員查照。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99年6月25日營署建管字第0992912179號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9年6月15日環署廢字第0990054638號函辦理。
二、查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事業採共同清除處理、委託清除處理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者,清除前應先與受託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或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並應與受託清除者簽訂書面契約,爰請 貴會會員參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前揭號函規定辦理。
三、納入99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彙編第115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015號。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