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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檢送「施工計畫書配合查核建築物塔式起重機具送審作業計畫」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1-04-14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字第10010039600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1-04-20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804號

函轉內政部檢送「施工計畫書配合查核建築物塔式起重機具送審作業計畫」乙份,請轉知所屬會員,並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

一、依內政部100年1月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811209號函及內政部營建署100年3月24日營署建管字第1000014605號函辦理。

二、為確保建築物高樓施工使用塔式起重機之公共安全,自100年1月1日起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工程,於申報開工時,請填具「使用塔式起重機自主檢查表」;如有使用塔式起重機者,請於施工計畫書內檢具經本府勞工局及交通局同意該案使用塔式起重機之文件。若未使用塔式起重機者,亦應由起造人及承造人填具「未使用塔式起重機切結書」併附於開工申報書內。

三、如屬使用塔式起重機者,而未於施工計畫書內檢具經本府勞工局及交通局同意該案使用塔式起重機之文件,應將塔式起重機之組裝計畫、固定計畫、爬升計畫及拆除計畫等列入施工計畫書中檢討,及載明該機具高度、長度、迴轉半徑所經區域所受風力、地震力並經專業技師分析與簽證。前述計畫書應考量該機具之安裝及拆除所需場地,及對周邊交通之衝擊,並擬具交通維持計畫(應依本府交通局所定之內容大綱撰寫),俾便函轉本府交通局及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辦理,以確保施工之公共安全。

四、本案納入本局100年度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25號,彙編歸類第二組編號第003號。

五、網路網址:http://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