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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日期 2020-12-29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1091210318E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0-12-31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5389號

修正「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

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業經該署於109年12月29日以環署土字第1091210318號公告修正,名稱並修正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查照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