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營業樓地板面積認定之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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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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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5-10-02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築字第104353435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5-10-05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193號 |
有關本府94年6月15日府都規字第09413333700號函釋營業樓地板面積認定之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查本府94年6月15日府都規字第09413333700號函說明二:「(一)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之使用項目第21組飲食業及第22組餐飲業其使用之『廚房』、『廁所』部分,得不計入營業樓地板面積,且合計面積以50平方公尺為上限。(二)非屬前述第21組飲食業及第22組餐飲業之其他使用組別,其『機房』、『廁所』部分得不計入營業樓地板面積,且以合計不得超過20%營業樓地板面積為限。」,先予敘明。
二、上開營業樓地板面積之核算,應於營業場所涉及違反都市計畫法,使用人陳述營業樓地板面積疑義時,一併檢附下列圖說及文件:
(一)陳述說明書。
(二)室內平面圖說:應註明廚房、廁所及機房之位置、尺寸、面積及營業樓地板面積等,比例尺不得小於50分之1。
(三)現場照片:應能清楚顯示廚房、廁所、機房之位置及尺寸。
(四)建築物登記謄本面積大於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值20平方公尺以上之第21組飲食業及第22組餐飲業,及大於10平方公尺之非屬第21組飲食業及第22組餐飲業之其他使用組別者,需經開業建築師或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之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證;餘由使用人切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