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函釋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7條規定可免設置廁所,是否還需要設置符合建築設備編第37條建築物衛生設備數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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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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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1-11-02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00141128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4214號 |
主旨:
有關內政部營建署函釋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7條規定可免設置廁所,是否還需要設置符合建築設備編第37條建築物衛生設備數量規定,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10年10月12日營署建管字第1100071804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10年內政部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71號彙編歸類第一組編號第046號。
三、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