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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危老重建計畫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認定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期間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0-12-11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23151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0-12-11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5131號

臺北市危老重建計畫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認定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期間

主旨:為本市危老重建計畫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認定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期間一事,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09年11月20日營署更字第1091245807號函及臺北市議會109年11月27日議秘服字第10919347490 號書函辦理。
二、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另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其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本條例第8條第1項所定減免稅捐,其期間起算規定如下:一、依第1款免徵地價稅:自依建築法規定開工之日起,至核發使用執照之日止。」及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條例第8條第1項申請減免稅捐,規定如下:一、免徵地價稅:起造人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期間後,轉送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辦理。」。
三、有關危老重建計畫申請認定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期間,本局認定方式如下:
(一)領有拆除執照尚未領有建造執照之危老重建計畫案件,經拆除執照申請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並以本局轉送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函發文日起至核發使用執照之日止,為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期間:
1、拆除執照影本(拆除執照附表注意事項應註明危老重建計畫)。
2、危老重建計畫核准函影本。
3、拆除執照開工申報書影本。
4、本府環保局事業廢棄物清理解除列管證明文件。
5、營建剩餘資源處理完成證明文件。
6、現況照片(基地範圍應有符合「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或「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14條規定之圍籬或阻隔措施)。
7、申請人切結重建計畫期間土地無法使用並不作為其他用途切結書(如附件)。
(二)領有建造執照(含拆除執照併案辦理)之危老重建計畫案件,經起造人檢具下列文件,以建造執照開工之日起至核發使用執照之日止,為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期間:
1、建造執照影本(建造執照附表注意事項應註明危老重建計畫)。
2、危老重建計畫核准函影本。
3、建造執照開工申報書影本。
四、本案納入本局109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86號,目錄二組,編號第008號。
五、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網址:www.dba.taipei.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