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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北市建築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人員資格,自106年8月31日起生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7-08-17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494750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7-08-18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565號

修正臺北市建築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人員資格,自106年8月31日起生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一、審查人員須具備下列兩項資格: (一)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建築師或具有與相關技術有關之碩士學位以上並具有副教授資格三年以上。 (二)具有三年以上高層建築物結構工程設計或審查工作經驗(請列舉代表性經歷)或符合(一)後項者並註明教授科目且目前仍任職副教授一職。

二、審查人員參加其審查機關、團體變更者,應向本局報備。

三、本案納入本局106年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048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30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