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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案件檢查會議之檢查意見

發文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發文日期 2024-11-14
發文字號 國署更字第1130110501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4624號

主旨:檢送本署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案件檢查會議之檢查意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113年8月29日國署更字第1131142238號函續辦。

二、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對共同供應契約機構之評估業務實施不定期檢查及現場勘查,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另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5項規定:「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為不實之簽證或出具不實之評估報告書」及第11條規定:「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及其人員違反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為不實之簽證或出具不實之評估報告書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三、為確保初步評估報告書之品質及正確性,本署前於113年9月10日至10月4日委託可町科技有限公司辦理旨揭檢查會議,檢查意見綜整如下,請貴機構轉知所屬全體評估人員並詳加宣導,後續如有本條例第3條第5項規定不實情形,將依第11條及相關規定查處:

(一)評估人員繕打前,應至耐震初評系統-下載專區查詢過往初評案件常見錯誤,以增進初評報告之正確性。

(二)評估時建築用途係數(I值)須依建築法相關規定選填。

(三)如有填列危險度額外增減分者,應檢附可佐證增減分事實之照片或圖說,並於綜合評論敘明。

(四)案件經封存並由評估機構標註為危老建築物安全性能評估,並作為循相關規定辦理重建之證明者,於重建計畫核可後不可解標註或解封存。

四、檢送檢查會議常見錯誤樣態(詳附件1)、各案檢查意見表及經檢查須另案評估案件表(詳附件2),前開須另案評估案件,請所屬評估人員於113年12月13日前,以專用帳號登入評估系統,參酌檢查意見另案填列及封存,填列完成之評估報告電子檔請貴機構彙整後以電子郵件(jc@nlma.gov.tw)送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