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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建築物已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尚未開工且仍屬有效者,如有下列(詳說明)注意事項附表列管編號項目,其内容逕為變更如下,無須另行申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7-06-06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字第1063489880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7-06-08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686號

檢送本局106年6月6日北市都建字第10634898801號令1份,請查照。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北市都建字第10634898801號

有關本市建築物已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尚未開工且仍屬有效者,如有下列注意事項附表列管編號項目,其内容逕為變更如下,無須另行申請:

一、3001,變更為「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二、3003,變更為「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三、3100,變更為「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 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四、4314,變更為「適用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案件,應依上開要點及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設計技術規範檢討辦理,並於放樣勘驗前檢送本案相關資料予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列管。」。

五、2600,原為「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第○○○(○○○)次全體委員大會決議准申請地單獨建築,已併案切結:『於開工前如擬合併地願以當年期公告現值○○○倍之價額讓售時,應負責承買合併使用。』」者,列管時程變更為放樣勘驗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