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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申請須知」修正發布,並自113年3月25日起生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24-03-19
發文字號 府授都建字第11360877932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007號

主旨:
「臺北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申請須知」業經本府以113年3月19日府都建字第1136087793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3年3月25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37條、第42條及第44條規定辦理。

二、檢附113年3月19日府都建字第11360877931號令、「臺北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申請須知」修正總說明、修正規定對照表及修正規定各1份。

三、本案納入本府都市發展局113年度臺北市建築法令及函釋彙 編第113015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05號(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

四、本案業已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系統流水號為1131302J0002號,提請法務局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五、本案刊登市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