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75條保護區得附條件允許設置「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四)製茶業」之適用認定
- 標籤: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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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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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9-10-07 |
發文字號 | 府授都規字第1083094644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9-10-07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4344號 |
有關「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75條保護區得附條件允許設置「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四)製茶業」之適用認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108年9月26日「本市保護區製茶業管理機制研商 」會議決議辦理。
二、邇來本市保護區以「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四)製茶業」申請建築案遽增,惟經查現況多有實際作住宅或飲食業使用等違規使用情形,先予敘明。
三、查旨揭自治條例第75條規定,保護區得附條件允許設置「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四)製茶業」之原意,非鼓勵保護區從事自外地進口原料加工之製茶行為,係僅限原產地自產自製者,以保障保護區茶農之權益。
四、爰旨揭自治條例第75條保護區得附條件允許設置「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四)製茶業」之適用範圍,僅限自產自製者,且應提送製茶計畫經本府產業發展局個案審查。
五、本案請貴公會轉知各會員知悉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