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建築工程必需勘驗部分申報表」、「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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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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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3-11-26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102028211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3-11-29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4675號 |
檢送內政部令頒「建築工程必需勘驗部分申報表」、「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乙份(如附件),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請依說明四內容辦理並轉知 貴會會員查照。
一、依內政部102年9月12日台內營字第10208091482號函辦理。
二、本府為有效執行建築工程施工管理,明確劃分起造人,營造業技師及監造人之責任,前以79年6月29日(79)府北市工建字第79037885號函訂定「台北市建築工程施工中必需勘驗部分作業要點」、「監造人現地勘驗檢查報告表」、「承造人及營造業技師施工勘驗報告表」等表格在案。
三、本局復以96年7月31日北市都建字第09603400500號函送內政部96年6月6日台內營字第0960802950號令規定(自96年9月1日起),及以99年3月8日北市都建字第09975768400號函送內政部99年2月5日台內營字第0990800804號令規定(自99年4月1日起),於申報勘驗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監造人現地勘驗檢查報告表」、「承造人及營造業技師施工勘驗報告表」等表格(本府79年6月29日規定表格)。
(二)「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內政部96年6月6日發布表格)。
(三)「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建築工程必需勘驗部分申報表」(內政部99年2月5日修正表格)。
四、旨揭表格業經自內政部102年9月12日以台內營字第1020809148號修正發布,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監造人現地勘驗檢查報告表」、「承造人及營造業技師施工勘驗報告表」等表格(本府79年6月29日規定表格)。
(二)「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內政部99年2月5日修正表格-無修正)。
(三)「建築工程必需勘驗部分申報表」、「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內政部102年9月12日修正表格)。
五、本案納入本局102年內政部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92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003號。
六、網路網址:http://www.dba.tcg.gov.tw/。
連結: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557&Itemid=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