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執行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處理原則」及「新北市政府辦理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申請獎勵注意事項」
- 標籤: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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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新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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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6-07-29 |
發文字號 | 新北府城更字第10534174051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6-08-01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439號 |
檢送「新北市政府執行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處理原則」及「新北市政府辦理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申請獎勵注意事項」規定,請轉知所屬人員,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105年6月1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053414539號令及105年7月29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053417405號令辦理。
二、副本抄送工務局及城鄉發展局所屬相關單位,請貴管依本注意事項(隨文檢送)協助辦理簡易都更案件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