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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策略性產業使用組及使用項目疑義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2-10-05
發文字號 北市都規字第1113073251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2-10-05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4186號

有關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策略性產業使用組及使用項目疑義

主旨:有關貴處函詢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策略性產業使用組及使用項目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9月16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116173653號函。
二、為輔導傳統工業區轉型,扶植本府認定之策略性產業得於工業區內附條件設置,旨揭自治條例前於88年4月30日於第二條增訂策略性產業定義,列舉本市策略性產業之使用項目,並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明訂策略性產業得於工業區內附條件允許使用。
三、依前開88年立法原意,策略性產業之各使用項目於工業區內附條件允許使用時,得依策略性產業之允許使用條件檢討,其餘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檢討內容,如停車空間、裝卸位或於其他使用分區設置時,則依其使用組及使用項目之規定檢討。
四、有關旨揭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八款定義之策略性產業所屬使用組及使用項目如下:
(一)資訊服務業:「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九)資訊服務業」。
(二)產品設計業:「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二十四)產品設計業」。
(三)機械設備租賃業:「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二十五)機械設備租賃業」。
(四)產品展示、會議及展覽服務業:「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二十六)產品展示、會議及展覽服務業」。
(五)文化藝術工作室(三六O平方公尺以上者):「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二十五)文化藝術工作室(使用樓地板面積超過二OO平方公尺者)」。
(六)劇場、舞蹈表演場:「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一)戲院、劇院、劇場、電影院」、「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八)舞場、舞蹈表演場」。
(七)剪接錄音工作室:「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二十四)剪接錄音工作室」。
(八)電影電視攝製及發行業:「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二十七)電影、電視攝製及發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