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農業用地」範圍內申請新建非農業使用建築,須先取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續向本局申請辦理農業用地使用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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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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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1-11-17 |
發文字號 | 北市產業農字第1103034697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1-11-17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4450號 |
臺北市「農業用地」範圍內申請新建非農業使用建築,須先取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續向本局申請辦理農業用地使用變更
主旨:本市「農業用地」範圍內申請新建非農業使用建築,須先取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續向本局申請辦理農業用地使用變更,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10年11月9日本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規字第1103093732號函辦理。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區、保護區皆屬「農業用地」,於其範圍內新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附條件允許使用組別建築,依同條例第10條及「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作非農業使用者須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續向本局申請辦理農業用地使用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