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疑義
- 標籤:地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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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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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7-08-04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6075300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7-08-04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405號 |
函轉「關於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疑義」,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一、依內政部106年7月1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0569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106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68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44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內政部 函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0569號
主旨:關於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6年6月26日府都建照字第1060150080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4條第3項規定「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基地,且基礎開挖深度為5公尺以內者,得引用鄰地既有可靠之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無可靠地下探勘資料可資引用之基地仍應依第1項規定進行調查。但建築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進行地下探勘。」又經濟部105年4月13日經第字第10504601550號令釋示「有關地質法第3條第7款及第8條所稱『土地開發行為』,指資源開發、土地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廢棄物處置、天然災害整治或法令規定有關土地開發之規劃、設計及施工,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四、 依建築法相關規定,應進行基地地下探勘者。」有關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4條規定得以現地踏勘方式辦理地基調查者,依經濟部上開令非屬地質法第3條第7款及第8條所稱「土地開發行為」,免依地質法第8條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經濟部105年前開號令業有明示。
三、地質法第11條規定「依第8條第1項規定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於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件中,納入調查及評估結果。……」又「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之規定項目」第3點規定之查核項目包括「地基調查報告(建築基地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且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並應包括經審查通過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及證明文件)。」及第4點規定之審查項目包括「建築基地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且無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者,其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故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檢附,並依上開規定於核發上開執照前審查或查核完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