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內容
- 標籤:執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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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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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3-06-05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123995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266號 |
主旨:
檢送「臺北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內容」表1份,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本局112年4月12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17806號函賡續辦理。
二、查內政部訂定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表,本局為提升執照審查效率且明確查核及審查項目,符合建築法第34-1條行政技術分立原則,訂定「臺北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內容」表,本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自審或委託臺北市建築公會行政審查)應依規定項目及事項進行查核或審查,合格者即依建築法第33條發給執照。
三、本案納入本局112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32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17號。
四、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