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訊息

LAWS

側邊選單開關

:::

有關國際觀光旅館附設餐廳等場所及附屬設備之建築物用途分類類別及組別定義執行方式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4-03-04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36093667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796號

主旨:
有關國際觀光旅館附設餐廳等場所及附屬設備之建築物用途分類類別及組別定義執行方式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查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第12條(略以):「國際觀光旅館應附設餐廳、會議場所、咖啡廳、酒吧(飲酒間)、宴會廳、健身房、商店、貴重物品保管專櫃、衛星節目收視設備,並得酌設下列附屬設備:一、夜總會……」次查內政部營建署90年3月5日營署建管字第004792號函說明二:「查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附表二國際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第九點規定:國際觀光旅館應附設餐廳、會議廳(室)、酒吧,並酌設附表三所列之其他設備。是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申請設立(國際)觀光旅館並附設相關設備,其臨接道路寬度、長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章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就其附設之各種不同空間使用性質分別檢討核算,用維公益。」先予敘明。

二、旨揭事宜,本市國際觀光旅館其應附設餐廳或得附屬會等,其建築物空間用途應標註為「第42組:國際觀光旅館(B-4)附設餐廳」或「第42組:國際觀光旅館(B-4)附屬夜總會」等,惟該場所設備仍應依上開號函於建築執照圖面就其附設(屬)之各種不同空間使用性質,分別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檢討;是如國際觀光旅館應附設餐廳雖標註為B-4類組,仍應按其樓地板面積檢討符合B-3或G-3之相關規定。

三、本案納入本局113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及函釋彙編第011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03號。

四、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