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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申請案因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於103年4月26日失效後之處理方式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14-06-20
發文字號 府都新字第1033095170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4-06-24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719號

檢送公告本府受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申請案因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於103年4月26日失效後之處理方式,惠請 查照。

一、惠請 協助將旨揭公告張貼於 貴所公告欄。

二、副請各機關單位轉知所屬知照,隨文檢送公告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