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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臺北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證制度」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15-12-18
發文字號 府工衛字第1043598070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5-12-23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094號

為落實行政技術分立,精進作業流程及簡政便民,自105年1月1日起修訂實施「臺北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證制度」抽查作業程序、變更項目簡化、行政審查項目、技術簽署抽查項目及竣工查驗項目等相關事宜,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一、依據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稱衛工處)104年8月14日北市工衛營字第10432509200號函研商「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技術簽署記點注意事項」及審查相關事宜研商會議紀錄結論續辦。

二、有關本次修訂之「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設計及變更設計行政審查項目表」、「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設計及變更設計技術簽署抽查項目表」、「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竣工查驗項目表」、「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竣工修正檢核表」四項表單(詳如附件),其辦理程序及內容說明如后:

(一)設計階段:建案於送收件時即辦理相關書表資料行政收件及技術抽查項目查核,故申請人於送件時即填寫「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設計及變更設計行政審查項目表」及「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設計及變更設計技術簽署抽查項目表」,有關現階段辦理簽證制度抽查抽籤相關程序,則改由收件時即併同辦理抽查作業程序,如有抽查不符規定項目,為落實專業技術簽署制度,將請簽署人修正後親送衛工處說明及核對,以避免重覆錯誤一再發生,藉此提高行政服務效能及技術簽署品質。

(二)簡化變更設計項目:申請案件如涉及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接入點位置,建築基地(建築線或地界線)外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變更設施、位置、管徑及埋設深度(正負30公分以上),建築物變更事業用途及公共下水道未到達地區變更戶數(100戶)或使用人口數(500人)達專用下水道規模者或取消專用下水道者,應於施工前將(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辦理變更設計審查程序;申請案件如僅涉及變更建築基地(建築線或地界線)內之設施(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污水坑、污水處理設施(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委託衛工處項目)、管徑、數量及位置…等),於申報竣工查驗前由簽署人檢討符合法令相關規定後並填具「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竣工修正檢核表」辦理竣工修正;惟如涉及前述變更項目同時涉及建築基地(建築線或地界線)內各項變更時,則應檢具相關資料併案辦理變更設計。

(三)竣工階段:建案於送竣工查驗收件時即辦理相關書表資料行政收件項目查核,故申請人於送件時即填寫「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竣工查驗項目表」及「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竣工修正檢核表」後逕行辦理竣工查驗程序,須經衛工處會同簽署人檢驗合格,始得聯接使用。其檢驗不合格者,即限期責令改善。

三、有關「臺北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證制度」因配合「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同時更名為「臺北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