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7月1日以後申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檢討為「╳所有項目均免檢討」者,是否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所規定之建築物適用範圍規定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疑義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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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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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09-09-09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098359187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0000-00-00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466號 |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有關『97年7月1日以後申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檢討為「╳所有項目均免檢討」者,是否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所規定之建築物適用範圍規定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疑義釋示乙案(詳附件),請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一、依內政部98年8月26日營署建管字第0982916974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98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93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60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法規網址如下:
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content.aspx?ID=11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