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函已廢止】有關「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售價額之原則 標籤:廢止 瀏覽人次:3072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發文字號 府授都建字第1083196374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05-14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946號 有關「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8條所定「臺北市畸零地調處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年度建議畸零地讓售價額」之讓售價額計算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本函業經民國108年9月3日府授都建字第1083228256號函廢止 附件檔案 .pdf 府授都建字第1083196374號【本函已廢止】.pdf 更新日期:2024-02-22檔案大小:107kb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