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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北市政府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僅勘測建物位置免再勘測建物平面圖作業要點」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2-04-13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字第10176633400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2-04-23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171號

檢送「臺北市政府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僅勘測建物位置免再勘測建物平面圖作業要點」部分規定業經本府以101年3月27日府地籍字第1013059870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1年4月2日實施,如附件,請轉知 貴會會員查照。

一、依本府101年3月27日府授地籍字第10130598701號函辦理。 二、請依旨揭要點六配合辦理: (一)請轉知建物設計之建築師,就同一使用執照,於竣工平面圖內加註各區分建物門牌、外牆厚度,並明確標示專有及共用部分圖說,以利辦理。 (二)請轉知設計之建築師,於申請建築前,對於土地界址如有不明確情形,應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複丈後據以設計,並放樣勘驗基礎勘驗時,由監造人勘驗建築位置,以免發生建物竣工圖面積與實地面積不符及有越界情事。 三、本案納入本局101年度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24號,彙編歸類第二組編號第003號。 四、網址網址:http://www.dba.tcg.gov.tw。 連結: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showmaster01.jsp?LawID=P17B2005-2012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