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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新建建築物自113年2月1日起,於申請綠建築標章時,須同時申請建築能效評估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24-01-22
發文字號 府授都建字第1136080938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328號

主旨:
有關本市新建建築物自113年2月1日起,於申請綠建築標章時,須同時申請建築能效評估,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112年12月19日第2275次市政會議裁示事項賡續辦理。

二、為落實降溫城市計畫,提升減碳成效,本府以市府帶頭做起,引導公有及民間建築跟進方式,採分階段推動新建建築物能效評估,適用對象及能效等級、分類實施期程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及能效等級: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綠建築標章之新建建築物應併同申請建築能效評估,且其建築能效等級應達1+級(近零碳建築)。

(二)分類實施期程:

1、113年2月1日起,本府所屬市有新建建築物應符合本函規定。

2、113年5月1日起,本市轄內非本府所屬公有新建建築物應符合本函規定。

3、113年7月1日起,勸導本市轄內私有新建建築物應納入建築能效評估,以期全面提升減碳成效。

(三)未納入中央公告建築能效評估工具之使用類組(例如工廠廠房等使用類組)暫免要求。

三、請各機關依前揭期程,衡酌所需經費、期程及辦理相關作業,並建議納入後續招標文件規範。

四、請相關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