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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管理本市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之1規定之簡易室內裝修審查案件,修訂施工前核發「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管理制度,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09-12-14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字第09864491200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09-12-17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241號

為積極管理本市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之1規定之簡易室內裝修審查案件,修訂施工前核發「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管理制度,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請 查照並轉 貴會會員知照。

一、為積極管理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人員依本辦法第29條之1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於簽發施工許可證時,除應詳實載明裝修地址、施工廠商、施工期間、審查人員資料並戳蓋其執業圖記外,亦應向所屬審查機構進行案件登錄,並於施工許可證戳蓋審查機構圖記後,張貼裝修處所出入口明顯處;隨文檢附修訂之「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格式乙份,請轉 貴會會員知照。

二、重申本局98年10年5日北市都建字第09864366400號函修正之「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審查人員自我檢視表」、「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合格證明申請書」、「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人員竣工查驗簽證檢查表」、「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設備簽證檢查表」,亦同99年1月1日起實施,併請轉知 貴會會員遵行辦理。

三、本案納入本局98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70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17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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