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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因應經濟部於105年3月14日公開土壤液化潛勢區圖資,關於辦理建造執照申請案件處理原則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2016-03-23
發文字號 新北工建字第1050513538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6-03-30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033號

為因應經濟部於105年3月14日公開土壤液化潛勢區圖資,關於辦理建造執照申請案件處理原則,詳如說明段,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並確實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一、查依建築法第1條規定(略以):「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為確保建築物之公共安全……。」,先予敘明。

二、又查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48條之1規定(略以):「建築基地應評估發生地震時,土壤產生液化之可能性,對中小度地震會發生土壤液化之基地,應進行土質改良等措施,使土壤液化不致產生。……應設置適當基礎,並以折減後之土壤參數檢核建築物液化後之安全性。」、及同編第64條規定(略以):「……五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地基調查,應進行地下探勘。……建築基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分別增加調查內容:一、五層以上建築物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位於砂土層有土壤液化之虞者,應辦理基地地層之液化潛能分析……四、位於其他特殊地質構造區之基地,應辦理特殊地層條件影響之調查。」,業已明文規定。

三、為因應經濟部於105年3月14日公開土壤液化潛勢區圖資,本局為加強建造執照審查,相關申請案件請依下列處理原則辦理,以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

(一)關於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含已核准尚未完成核對副本者),首應確認建築基地是否位屬經濟部105年3月14日所公開土壤液化潛勢區圖資之中、高液化潛勢區內,並按前述查詢結果及地基調查報告,依據說明二之規定核實辦理,並檢附經設計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之「建照申請案土壤液化潛勢區自行檢核表」(如附件)併入執照申請案卷。

(二)另辦理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倘位屬經濟部105年3月14日所公開土壤液化潛勢區圖資之中、高度液化潛勢區內,且為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基地者,基於維護建築物之公共安全,應自行進行地下探勘並辦理基地地層之液化潛能分析。

(三)另建築基地倘屬位於高度液化潛勢區內,本局將列入建造執照抽查小組進行加強審查,並針對液化潛能及基礎安全設計列為加強審查項目,以確保建築物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