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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或監督建築物拆除時,應依「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落實執行或監督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21-02-22
發文字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22901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1-02-25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743號

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於辦理或監督建築物拆除時,應依「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落實執行或監督,於工地即先做好營建產出物之初步分類,並接續於處理場進行細部分類處理,以利減少營建廢棄物之產出數量,請查照。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12月31日工程技字第1090201408號函附研商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反映「營建剩餘土石方堆置場普遍不足,衍生價格上漲及工期延宕等問題」會議紀錄辦理。

二、查前函會議紀錄結論三、(二)「為有效處理營建廢棄物,請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負責,監督機關環保署協助,要求各主辦機關辦理建築物拆除時,應落實要求承商於工地即先做好營建產出物之初步分類,並接續於處理場進行細部分類處理,以利減少營建廢棄物之產出數量。」合先敘明。

三、為對建築物拆除工程所產生拆除物進行分類處理,俾利後續再利用,及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業者,落實工地分類作業,俾利資源有效處理,本部業於99年3月2日訂定「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依該規範規定,就拆除施工計晝及事業廢棄物清理相關規定摘要如下:

(一)拆除工程施工計晝書

1、施工前承攬營造業應分別依建築物拆除施工方式擬具拆除工程施工計晝書,並經相關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可施工。

2、施工計晝書內容應包含拆除作業計晝及拆除物源頭分類計畫,其中拆除作業計晝包含工法與促使廢棄物減量及提升再利用價值之程序。

3、拆除物源頭分類計晝包含於主結構體破壞前,將可再使用和可再利用材料或構件進行拆解,並規劃適當之拆除物堆置區域。

(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晝書

1、承攬營造業拆除施工前,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晝書送審,並經環保機關核准後,始得營運。

2、事業廢棄物清理計晝書內容,應包括事業基本資料、營建工程之類別及施工面積、工程產生土方種類及載運量、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及其清理方式(包含貯存方式、地點、清除、處理、最終處置或再利用方式)、再生資源項目、數量及回收再利用方式、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之廢棄物清理計晝,及有害事業廢棄物緊急應變計晝。

(三)檢查及監督規定

1、承攬營造業或建築師應負責監督工程之進行,確保工程施工符合本規範相關規定。

2、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拆除執照時,應通知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及環保機關配合監督查核;如有石綿材料拆除者,並應特別註明。

四、拆除產生之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環保機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晝書規定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

五、依營造業法第32條規定:「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一、依施工計晝書執行按圖施工。 四、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第35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一、查核施工計晝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建築師法第18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四、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第19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另依本部106年10月19日台內營字第1060814251號令修正之「D11-1拆除執照申請書」,依拆除施工計畫書執行之監督責任為營造業或建築師。

六、本案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於辦理建築物拆除時,應依「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落實執行或監督,在工地即先做好營建產出物之初步分類,並接續於處理場進行細部分類處理,以利減少營建廢棄物之產出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