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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高層建築物採用高速電梯者,其屋頂突出物高度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21-02-05
發文字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173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關於高層建築物採用高速電梯者,其屋頂突出物高度疑義

主旨:關於高層建築物採用高速電梯者,其屋頂突出物高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109年12月10日營署建管字第1091255733號函載會議紀錄之結論續辦,並復臺中市建築師公會109年12月17日中市建師字第062號函。
二、高層建築物採用設計速度超過180m/min 之昇降機者,其昇降機機道、樓地板面積不超過昇降機道水平面積2倍之昇降機房及樓地板面積不超過10平方公尺之昇降機房服務專用樓梯,為本部依據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 條第10款第6目認可之屋頂突出物,其有關建築物高度之計算適用同條第9款第4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