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地下通道直通樓梯得否兼作地下廣場之直通樓梯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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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營建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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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3-08-02 |
發文字號 | 營署建管字第1120048726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389號 |
主旨:
關於地下通道直通樓梯得否兼作地下廣場之直通樓梯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12年7月6日(112)冀字第070603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9條規定:「本章建築技術用語之定義如左:……四、地下通道直通樓梯:地下建築物之一部分,專供連接地下通道,且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直通樓梯。五、專用直通樓梯: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內,設置專供該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使用 ……之直通樓梯。……」地下廣場之直通樓梯尚無專用之要求,又第188條第2項規定:「地下廣場周圍並應設置二座以上可直接通達地面之樓梯。……」地下通道直通樓梯如設於地下廣場周圍且合於第194條第1項第2款地下廣場直通樓梯淨寬之規定,得兼作地下廣場之直通樓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