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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6年8月11日「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依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得兼任其他業務、職務」執行方式研商會議紀錄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7-09-14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60843850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7-09-15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881號

函轉內政部106年8月11日召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依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得兼任其他業務、職務」執行方式研商會議紀錄一案,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會員。

一、依內政部106年9月6日台內營署字第1060812775號函辦理。

二、有關各技師或建築師公會執行受政府機關委託之業務(含審查、檢查、抽查、調查、施工查核、評選、勘驗、評估),如係與營造業有關且具公益性、非以營利為目的,而需輪派或指派同時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所屬會員辦理該業務,在取得營造業負責人同意且不影響專任工程人員業務執行下,請貴會依本案會議紀錄決議二,每年統一造冊並檢附相關資料報內政部認可後,前開會員始得兼任。

三、本案納入106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86號,目錄第八組編號第014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