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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9年11月29日北市都新字第09932198600號函建築師簽證項目」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3-12-06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新字第1126026249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5134號

主旨:
有關修訂「本局99年11月29日北市都新字第09932198600號函建築師簽證項目」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經查本局前於99年11月29日北市都新字第09932198600號函訂定建築師應於事業計畫書中確實依「法令適用日」檢討相關項目,為持續精進及加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效率,針對爾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請實施者委託之建築師於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時針對以下項目確實檢討,以圖說或製表方式逐一說明,詳載於計畫書內:

(一)是否涉及都市設計審議(涉都審原因: )。

(二)申請開放空間容積獎勵是否已經審議通過。

(三)是否併案辦理廢巷或改道。

(四)是否申請海砂屋、輻射屋之容積放寬認定審查。

(五)是否符合禁限建規定(含航高及軍事禁限建)。

(六)是否符合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或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之規定。

(七)是否符合建築物高度檢討相關規定之檢討(3.6:1)。

(八)是否符合建築物院落檢討及高度比、深度比之檢討。

(九)是否符合冬至日一小時北向日照之檢討。

(十)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高層建築物專章之檢討。

(十一)是否符合本市停車空間大小車位設置方式處理原則之檢討。

(十二)是否符合臺北市山坡地地形申請建築之整地原則之檢討。

(十三)是否符合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之檢討。

(十四)是否符合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設計指導原則之檢討。

(十五)是否符合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通路、樓梯、廁所盥洗室、停車空間設置之相關規定之檢討。

(十六)是否符合臺北市建築物附置裝飾性構造物設計原則之檢討。

二、前揭事項將列入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幹事會議審議重點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