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訊息

LAWS

側邊選單開關

:::

臺北市受保護樹木涉及建築執照審查執行方式疑義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4-03-15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36099055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970號

主旨:
函轉本府文化局函復說明本市受保護樹木涉及建築執照審查執行方式疑義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本府文化局112年6月3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23025113號及112年11月1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23036209號函辦理。

二、依本府文化局主管「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市各類建築執照〔包含:建造執照、雜項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拆除執照等4種〕依上開號函均需於執照核發前,經本府文化局審查同意,不限於基地內受保護樹木之有無,且不得以樹木保護自治條例切結書代之。

三、據此,即日起本市辦理建築執照申請案件,其執照附表注意事項應加註:「依本府文化局112年6月3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 123025113號函及112年11月1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23036209號函規定。本案已於_年_月_日會辦文化局審查同意在案,文號:_。」至已掛號尚未核准案件,亦將會請文化局審議核可,始得核予建築執照。

四、本案納入本局113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006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02號。

五、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