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連江縣建築執照延長復審期限及退補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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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連江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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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4-07-12 |
發文字號 | 府工都字第1130035069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829號 |
主旨:訂定「連江縣建築執照延長復審期限及退補作業方式」詳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復請查照。
說明:
一、為落實建築法第36條所定之建築執照復審期限,個案如因必要之行政審查或會辦程序(如消防救災空間審查、特殊結構審查、都市設計審議、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審查等類似程序),未能於前開法令規定復審期限內依通知改正事項改正完竣送請復審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延長復審期限:
(一)建築執照起造人(或申請人)及設計人於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之日起3個月內,應提出必要行政審查或會辦程序之申請;並於6個月復審期限內,由建築執照起造人(或申請人)及設計人檢送前開於3個月內提送個案必要行政審查或會辦程序之佐證資料向本府工務處提出延長復審期限申請。
(二)符合前款規定提出延長復審期限之建築執照申請案,復審期限得由原復審6個月期限再展延6個月;如延長復審期限內仍因故未能送請復審者,應於復審期限內再次提出申請,每次申請延長複審期限以6個月為限。
(三)另本府對於申請建築執照案件認為不合建築法規,或有違建築法所發布之命令或妨礙當地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有關規定,而須修正建築執照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者,不得依本原則申請延長復審期限。
(四)建築執照申請延長復審期限後,應於期限內送請復審,逾期未申請復審,或復審仍不符規定者,本府依法得予駁回。
二、本作業方式自113年7月12日開始執行,原處理程序中之建築執照申請案皆適用本作業方式;惟建築執照起造人(或申請人)已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且未逾原6個月復審期限之建築執照,向本府工務處提出延長復審期限申請時,該必要行政審查或會辦程序佐證資料,不受應於第一次通知改正3個月內提出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