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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北市領有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設一定規模以下立案許可建築師簽證表」及「臺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設一定規模以下立案許可建築師簽證表」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6-08-30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56440600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6-08-30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757號

修正「臺北市領有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設一定規模以下立案許可建築師簽證表」及「臺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設一定規模以下立案許可建築師簽證表」,並自105年9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之1辦理。

二、為強化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他行動能力較差人員聚集場所之防火避難安全,顧及收容多數行動不便人員場所提供暫時避難據點之迫切需要,凡適用「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之建築物其使用類組為以下之場所,均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之1規定檢討。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應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一)F-2組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全日型住宿機構、日間服務機構、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福利中心)、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等類似場所。

(二)H-1組之場所:

1、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失智照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等類似場所。

2、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夜間型住宿機構)。

三、本案納入本局105年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055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19號;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以上規定請相關專業技術團體轉知所屬會員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