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桃園市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表」自110年4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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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桃園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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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1-03-17 |
發文字號 | 府都建照字第1100060636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1-03-19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065號 |
檢送「桃園市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表」發布令1份,敬請張貼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請協助張貼於公布欄公告周知。
二、請本府祕書處協助刊登本府公報及張貼於本府公布欄。
桃園市政府 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府都建照字第11000606361號
修訂「桃園市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表」自110年4月1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