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簡化本市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之建築基地併案申請綜合設計獎勵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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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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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09-08-26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098636656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09-08-28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343號 |
有關簡化本市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之建築基地併案申請綜合設計獎勵作業流程乙案,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一、有關旨揭都市設計審議(下稱都審)併辦綜合設計獎勵案件之申辦流程,簡化免先由本市建築管理處(下稱建管處)審議,併於都審幹事會時由建管處派員對綜合設計及相關建管法規檢討提供意見後,併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議中一併審查。
二、經都審核備案件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有關綜合設計部分逕由設計人依「建築物涉及開放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建築師綜理表」簽證負責,免再逐條簽報。
三、本簡化原則除新掛都審案件適用外,已於建管處審議但尚未通過者亦可適用。
四、依規定無須都審之綜合設計獎勵申請案,仍依現行方式逕向建管處申請辦理。
五、本案納入本局98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046號,彙編歸類第一組編號第22號。
六、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法規網址:
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content.aspx?ID=11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