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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有關基地所在位置半徑500公尺內之公園綠地或廣場用地之認定標準疑義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1-04-06
發文字號 北市都綜字第1103031609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1-04-06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246號

有關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有關基地所在位置半徑500公尺內之公園綠地或廣場用地之認定標準疑義

主旨:有關貴公司詢問本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有關基地所在位置半徑500公尺內之公園綠地或廣場用地之認定標準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百辰創新有限公司109年12月8日百創字第109120801號函及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情書。
二、旨揭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基地所在位置半徑500公尺範圍內,有已開闢且其面積在0.5公頃以上之公園綠地或廣場」認定標準,說明如下:
(一)有關半徑500公尺範圍內之認定:接受基地所在位置半徑500公尺範圍內,含有部分面積之已開闢公園綠地或廣場,已具可及性並可享有該公園綠地或廣場之整體效益,故可將該已開闢之公園綠地或廣場整體面積含括計算。
(二)有關公園綠地或廣場面積達0.5公頃以上之認定:接受基地所在位置半徑500公尺範圍內有1處超過0.5公頃以上已開闢公園綠地或廣場,或範圍內有多處未達0.5公頃但個別加總後超過0.5公頃之公園綠地或廣場。
三、有關貴公司詢問本市內湖區舊宗段83-1地號等4筆土地是否符合旨揭自治條例接受基地之規定,經查尚符上開認定標準,惟於申請辦理容積移轉時,應依申請當時之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