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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有關蓄水池水塔合計容量規定

發文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發文日期 2015-07-30
發文字號 北市水技字第1043149360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5-07-31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542號

本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有關蓄水池水塔合計容量規定,業經修訂並自104年8月1日起實施。請貴會轉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一、本處依自來水法第50條及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5條辦理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設計圖審查作業。本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原規定,蓄水池合計容量應為設計用水量2/10以上,其與水塔容量合計應為設計用水量4/10以上至2日用水量以下。

二、為因應人口少子化及每人每日家庭用水量逐年遞減趨勢,水池水塔合計容量越高,將增加自來水滯留時間影響自來水品質,為配合少子化及省水器材之普及使用、家庭用水量逐年遞減,原先「蓄水池與水塔容量合計應為設計水量0.4~2日用水量」,修改為「視建物特性,如純住宅,蓄水池與水塔容量合計為設計水量0.4~1.5日用水量」。酌降蓄水池水塔之合計容量,以增進用戶用水設備端之自來水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