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社區內未繳交公共基金(管理費)住戶欲調閱社區資料及再調閱居住前之社區資料,是否均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處理疑義
- 標籤:公寓大廈
- 瀏覽人次:1627
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
發文日期 | 2017-09-11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106081680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7-09-15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893號 |
函轉內政部釋示關於公寓大廈社區內未繳交公共基金(管理費)住戶欲調閱社區資料及再調閱居住前之社區資料,是否均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處理疑義一案,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一、依內政部106年8月2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3001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6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85號,目錄第四組編號第0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