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建築師另以其他類科技師資格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時,應依同法第46條規定辦理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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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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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7-06-02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6065803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7-06-03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595號 |
函轉內政部函釋有關建築師法第25條執行疑義,開業建築師另以其他類科技師資格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時,應依同法第46條規定辦理懲戒,敬請轉知貴會所屬會員知照,請查照。
一、依內政部106年5月26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6779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6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彙編第036號,目錄第八組第007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