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檢討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及開工等公務統計,請確實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附表建築物用途核實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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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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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7-05-08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6060220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7-05-09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357號 |
函轉內政部函釋為檢討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及開工等公務統計,請確實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附表建築物用途核實填列一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一、依內政部106年4月2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5811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6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27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18號。
三、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