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即日起,領有本局核發之拆除執照得比照建築法規定申請展期
- 標籤:
- 瀏覽人次:1944
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
發文日期 | 2010-09-01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099631204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0-09-06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132號 |
自即日起,領有本局核發之拆除執照得比照建築法規定申請展期,請轉知 貴會所屬會員知照。
一、依本府工務局85年8月5日北市工建字第107349號函續辦。
二、為達簡政便民並兼顧實務管理需要,以避免重複申請之行政資源浪費,拆除執照除維持現行核定期限之作業方式外,得比照建築法對於建造執照開工及竣工展期規定辦理展期申請。
三、納入99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066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20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