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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領有本局核發之拆除執照得比照建築法規定申請展期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0-09-01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字第09963120400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0-09-06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132號

自即日起,領有本局核發之拆除執照得比照建築法規定申請展期,請轉知 貴會所屬會員知照。

一、依本府工務局85年8月5日北市工建字第107349號函續辦。

二、為達簡政便民並兼顧實務管理需要,以避免重複申請之行政資源浪費,拆除執照除維持現行核定期限之作業方式外,得比照建築法對於建造執照開工及竣工展期規定辦理展期申請。

三、納入99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066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20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