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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住宅地震保險全損評定及鑑定基準」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發文日期 2012-02-06
發文字號 住保發字第10100034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2-02-08
收文字號 北市師鑑字第0058號

檢送「住宅地震保險全損評定及鑑定基準」修正案(詳附件一),敬請 查照。

一、案揭修正案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2月1日金管保策字第10002181690號函示准予照辦(詳附件二)。

二、旨揭基準條文修正重點摘要如后:

(一)配合本保險危險分散基制實施辦法建議修正草案第八條之修正,修正第三點住宅建築物全損之定義。

(二)修正第四點住宅建築物評定及鑑定原則,將原規定第一、二款合併為一項,並增訂「幢」之定義,以臻明確。

(三)委託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公會鑑定時於第六點與第八點中,增列依其鑑定報告作為全損認定依據,以臻明確。

(四)增訂第七點加強磚造建築物之全損評定及鑑定基準之條文。

(五)刪除第八點其他類型建築物中加強磚造建築物評定及鑑定基準,並將其他類型建築物全損評定及鑑定項目修正為適合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評定之項目。

(六)修正第十點重置成本計算基準及第十一點修復費用計算基準,俾與本保險危險分散基制實施辦法之規定一致。

三、各類型建築物損失評估亦配合旨揭基準修正。另新增加強磚造建築物損失評估與全損認定表,並新增集合住宅經評定及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之保險標的物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