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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有關82年4月13日以前完成地籍分割之土地併同其他土地為一宗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可否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規定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之限制一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2-06-27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10122312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643號

主旨: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有關82年4月13日以前完成地籍分割之土地併同其他土地為一宗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可否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規定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之限制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11年6月6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038391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11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35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18號。

三、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