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七條所提之「第三種住宅區是否包含第三之一種住宅區」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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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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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1-03-19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028148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1-03-19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070號 |
有關貴事務所函詢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七條所提之「第三種住宅區是否包含第三之一種住宅區」一案,請查照。
一、依貴事務所110年2月4日申請書辦理。
二、旨揭條例於107年修正時於條文對照表中敘明:「修正第三項,為提供拆除重建誘因,並補貼重建成本,放寬第三種住宅區之高度比、後院深度比(比照臺北市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以維持低樓層採光)等相關限制,期增加改建誘因,以利加速本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之處理,並維護公共安全。」,先予敘明。
二、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之住宅加級地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得比照「第三種住宅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