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有關技師擬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其二年以土木建築工程經驗認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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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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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06-27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13048253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654號 |
主旨:
函轉內政部「有關技師擬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其二年以土木建築工程經驗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11年6月15日營授辦建字第1110045142號函及內政部97年6月1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4801號函辦理。
二、有關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經驗之證明文件規定,如原服務公司已歇業,專任工程人員應如何辦理服務證明書及經歷證明書疑義乙節,依前揭內政部函釋,按營造業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等綜合營造業設置專任工程人員,其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俱為2年以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就工程經驗之證明文件已有明文,應據以辦理,以提昇工程品質。
三、本案納入111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11034號,目錄第八組編號第003號。
四、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