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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0條之1條文、「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0條之1條文、「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6條之1條文及「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5條、第17條條文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3-12-28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20153179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5477號

主旨:
函轉內政部就「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0條之1條文、「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0條之1條文、「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6條之1條文及「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5條、第17條條文,於112年12月11日以台內國字第1120832711號令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內政部112年12月11日台內國字第11208327114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12年內政部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112093號彙編歸類第三組編號第0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