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眾利用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都市計畫』公布前、『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公布前之舊有合法房屋以及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申請相關工廠、補習班、診所、長期照護等,未具有使用執照,擬申請變更使用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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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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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09-15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10135162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2-09-15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937號 |
有關民眾利用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都市計畫』公布前、『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公布前之舊有合法房屋以及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申請相關工廠、補習班、診所、長期照護等,未具有使用執照,擬申請變更使用相關疑義
主旨:有關內政部營建署函釋「民眾利用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都市計畫』公布前、『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公布前之舊有合法房屋以及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申請相關工廠、補習班、診所、長期照護等,未具有使用執照,擬申請變更使用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11年8月29日營署建管字第1111179062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本案納入111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11067號,目錄第3組編號第015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