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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附表二之一之「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空間之變更」一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7-11-16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940970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7-11-16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612號

有關貴事務所函詢有關「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附表二之一之「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空間之變更」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事務所106年10月31日鵬書函第10610001號函。

二、有關「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空間之變更」一節,係依「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附表二之一「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項目及申請程序對照表」之「變更主項目」項下之「防火區劃」項下之「防火區劃範圍調整」項下之「防火區劃範圍調整」及「防火牆變更」項下之「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空間之變更」,是其空間變更是因防火區劃範圍調整或防火牆變更者,即應依本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