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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如附件)之施工勘驗作業規定

發文單位 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 2016-05-06
發文字號 桃市建師字第0597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6-05-10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469號

為配合桃園市政府105年6月1日新公告「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如附件)之施工勘驗作業規定,並落實執行相關勘驗作業,有關委託監造及授權監造代理人之方式,詳如說明,惠請(轉知所屬)各會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

自105年6月1日起申報施工勘驗應注意事項(監造人部分):

1.申報二樓版、屋頂版(供公眾使用)現場勘驗:   應由監造人親自到場勘驗及檢具本人現場勘驗入鏡照片;唯會同現勘當日監造人因故無法到場時,得委託其他開業建築師或事務所職員(監造助理員)至現場會勘,但應檢具監造人委託書、受託建築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桃園市建築師公會核發並報市府備查之職員證影本、受託人當日現場勘驗入鏡照片。

2.申報其他勘驗樓層書面審查:   可由監造人親自到場勘驗及檢具本人現場勘驗入鏡照片;亦可委託其他開業建築師或事務所職員(監造助理員)至現場勘驗,但應檢具監造人委託書、受託建築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桃園市建築師公會核發並報市府備查之職員證影本、受託人現場勘驗入鏡照片。

3.授權事務所職員代理監造(監造助理員):需具桃園市建築師公會核發之「建築師事務所監造助理員識別證」者為之(自105年6月1日起適用)。

4.辦理「建築師事務所監造助理員識別證」請檢附以下資料至桃園市建築師公會辦理:

(1)授權書(需檢附授權建築師之公會會員證影本)。

(2)該指定職員1吋照片2張。

(3)高職以上畢業證書影本(建築、土木、水利、衛生工程、電機工程、機械工程、環境工程等科系)

(4)勞保投保證明(申請日起3個月內)或健保投保證明(申請日起3個月內)或薪資扣繳憑單(去年度)。

5.事務所辦理監造助理人員之登記,只要檢附資格證件齊全即可申辦,但每位監造助理員只限登記於一家事務所之下,如有異動登記須先繳回原事務所識別證之後,始可再申請新事務所之識別證,公會每月底會將核發「監造助理人員識別證」之職員證名冊報府備查。